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愛實在一年期防癌醫療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給付說明或限制
(1)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各款實際支出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詳細費用項目請詳條款),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總額。1.同一次住院期間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2.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四、醫師指示用藥。 五、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六、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七、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八、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九、外科手術費用。 十、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 十 一、因癌症住院者,其辦理住院手續前的急診醫療費用。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本公司改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條款所列各款實際支出癌症住院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總額。
(2)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實支實付)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同一日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條款所列各款實際支出之癌症門診醫療費用,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總額。1.同一日內門診之「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最高以不超過按其投保計劃別依條款附表所列之「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扣除「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後所得之數額為限。 2.癌症門診醫療費用包含下列各款費用: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之使用。 六、外科手術費用。 七、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癌症門診及急診醫療費用。 3.若被保險人該日癌症門診醫療費用已依「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給付後,本公司不再給付該部分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非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 按被保險人同一日內所發生條款所列各款實際支出癌症門診醫療費用的75%之金額,於扣除下列二者之最大值後之餘額,給付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 一、依其投保計劃別所列之自負額(依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 二、已獲得其他醫療費用保險依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以實支實付給付之總額。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醫療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本附約不給付上表第(1)至(2)項條款所約定之保險金:

一、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部分。

二、已獲得其他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保險以實支實付給付者,但非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依其他法令投保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而獲得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之實支實付給付者不在此限。

三、癌症住院醫療費用或癌症門診醫療費用的實際支出金額未超過依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或「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之部分。

2.本附約就個別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之癌症住院(含保單年度內已入院而於保單年度屆滿後始出院之住院天數)及癌症門診保險事故,累計已給付及應給付而尚未給付(含尚未申請者)之各項癌症醫療保險金,達條款附表投保計劃別所列之「每年保險金給付總限額」者,本公司即不再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

※附約有效期間與續保:

1.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本公司同意續保後,要保人得交付保險費,以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2.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八十歲為止。

3.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為本附約被保險人時,其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二十三歲為止。

投保計劃別 單位:新臺幣(元)

計劃別計劃1計劃2計劃3
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註)10萬20萬30萬
癌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30萬50萬70萬
癌症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金自負額(註)10萬20萬3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 五 條 本附約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前,已為病理檢驗確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者,本附約該被保險人部分 自始不生效力,本公司將無息退還該被保險人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HSW1_W31130819 2/6 商品代號:HSW1/HSW2/HSW3 並由本公司交付所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 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續保

第十二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後或主契約未同時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保險費 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 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第 12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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