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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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特定傷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最低保額:1萬美元。
累計最高保額:10萬美元。
註:投保保額>2萬美元時,投保保額≦當件主約保額(換算附約可附加之額度)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二、「 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三、「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各目定義之特定傷病之一: (一)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 認及醫院血液病專科醫師確診,並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 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且經臨床治療達九 十天(含)以上仍未改善者: 1.嗜中性白血球數小於500/mm3 2.血小板數小於20000/mm3 3.網狀血球數小於2…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2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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