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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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保險事故日對應下表約定的保單年度及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 | 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 2~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負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首次罹患之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最低保額:1萬美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10萬美元。
註:投保保額>2萬美元時,投保保額≦當件主約保額(換算附約可附加之額度)。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二、「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三、「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六、「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七、「等待期間」:係指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 不受前述等待期間之限制。 八、「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下列各目所定義…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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