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之一,且符合下列兩項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約定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已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實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之重大傷病證明者,該證明文件之取得不限契約有效期間內。
(二)已取得一家「區域醫院」層級以上(含)之醫療院所開立符合投保當時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診斷書及當次重大傷病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
| 保單年度 | 罹患重大傷病之項目 | 給付金額 |
|---|---|---|
| 第1保單年度 | 不分重大傷病項目 | 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給付。 |
| 第2保單年度起~ | 慢性精神病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
| 除慢性精神病以外之重大傷病項目 | 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罹患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若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變更或調整「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項目及其證明有效期限」所載之項目,致原可符合之項目因此無法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時,本公司仍應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重大傷病範圍所列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重大傷病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二保單年度起之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首次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之一,而得受領條款第十六條約定之「重大傷病保險金」,且該項重大傷病亦同時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傷病」者,本公司除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外,另按罹患特定重大傷病時之保險金額的20%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傷病負給付「特定重大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重大疾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重大疾病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認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特定傷病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罹患特定傷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特定傷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項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若係同項特定傷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特定傷病負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二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條款附表三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第一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 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實際繳費年度數」:係指以原定繳費年期、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病、特定重大疾病、特定傷病、被 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之保單年度六者較早屆至者為準。 十、「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 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 之數額。 十一、「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但屬附表一所載「一、需 積極或長期治療之癌症」之範圍及第七款特定重大疾病者,則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第 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 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 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FDC1140602 8/30 商品代號:FDC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 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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