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安心百分百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附約(計畫二)」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條款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

保險金項目/計畫別計畫一計畫二計畫三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30萬50萬100萬
完全失能保險金30萬50萬100萬
重大疾病保險金30萬50萬100萬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要保人投保計畫別對照 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 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要保 人投保計畫別對照附表一所載之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給付的限制】 第十五條 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續保

第二十六條) FBCD1111202 2/9 商品代號:FBCD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富邦人壽安心百分百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險附約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102.04.01富壽商精字…第 26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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