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因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25%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前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第一項各款意外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二、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大眾運輸工具因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除給付「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25%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前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如係超過一百八十日後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受應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失能之限制。
第一項各款情形,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同一項保險金之給付金額最高以該項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之失能如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等級第一級者,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保單條款附表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保額上限700萬元(鈦金會員),保額上限600萬元(白金會員)。
66歲以上~70足歲,保額上限600萬元。
71歲以上~75足歲,保額上限500萬元。
76歲以上~80足歲,保額上限300萬元。
81足歲以上,保額上限100萬元。(目前本公司網路投保未提供自然人憑證認證機制)。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各項意外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範圍:意外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七 條 本契約各項意外失能保險金約定如下: 一、一般意外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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