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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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重度重大疾病保險事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重大疾病保險金。若係同項重度重大疾病發生二次以上者,本公司僅對其中一次重度重大疾病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i 五、「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六、「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 之金額為準。 七、「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天之期間。 八、「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 九 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度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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