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六十一日開始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O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级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约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附約內容。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銷本附約。 DWR 2/5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