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六十一日開始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滿(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未罹患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而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如於繳費期滿(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屆滿)後身故者,則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曾罹患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而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如於繳費期滿(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屆滿)後身故者,則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未罹患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而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殘廢保險金」;但如於繳費期滿(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屆滿)後致成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曾罹患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而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殘廢保險金」;但如於繳費期滿(躉繳者,係指保險單所載年期屆滿)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的兩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但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減少總基本保險金額、第三十二條變更受益人、第三十三條變更住址及第三十一條變更保單紅利給付方式為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如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罹患保單條款第五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免繳本契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依前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契約內容,但保單條款第二十六條減少總基本保險金額、第三十二條變更受益人、第三十三條變更住址及第三十一條變更保單紅利給付方式為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者,不在此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三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 撤銷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 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名詞解釋(一) 第四條: 本契約所稱總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及選擇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的總額。 本契約所稱總解約金,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之解約金及選擇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之解約金的總額。 本契約所稱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選擇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增額繳清保險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的總額。 名詞解釋(二)第 3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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