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新定期壽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人在附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附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身故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附約繳費期間內一級殘廢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殘廢保險金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附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致成附表所列一級殘廢情事之一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在附約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對於分期繳保險費附約的部分,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豁免保險費期間經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所定之重大疾病者,適用於前二項之規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附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情形致成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附約內容。

投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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