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重大疾病定期壽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第六十一日開始之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罹患保單條款第四條所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總基本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級或第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第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附約內容。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五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 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DTR 2/5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照主契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 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欠繳保險費。 保險費的墊繳第 5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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