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參拾萬元 |
|---|---|
| 罹患癌症保險金 | 繳費期間內伍萬元 繳費期滿拾萬元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每日貳仟元 |
|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 每次參萬元 |
|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 | 每日壹仟元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每日壹仟元 |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繳費期間內,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八○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第一、二、三級的殘廢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的殘廢診斷書向本公司申請免繳本附約未到期的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致成附表所列第一、二、三級殘廢之一時,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在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成殘廢。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拒捕或越獄致成殘廢。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致成殘廢。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燒或輻射致成殘廢。
依第一項規定免繳保險費時,應批註於保險單,且之後即不得變更本附約的內容。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名詞定義(一)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1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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