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防癌定期健康保險附約」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給付項目說明給付金額/每單位
罹患癌症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依本契約給付保險金,以一次為限。50,000元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因罹患癌症須接受門診治療者,按實際門診日數給付。每日給付 1,000元
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因罹患癌症須住院治療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次給付30,000元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因罹患癌症須住院治療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給付。每日給付 2,000元
癌症在家療養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因罹患癌症出院後在家療養者,按實際住院日數為限給付。每日給付1,000元
癌症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自契約始期日(或復效日)起第31日開始,經診斷因罹患癌症身故者。給付300,000元
豁免保費因疾病或意外一至三級殘廢時,免繳未到期保險費。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四條: 要保人得於收到保險單之翌日起算十日內,親自或以書面檢同保險單雙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本公司(本保險單所載總公司地址)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或親自送達時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之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 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名詞定義(一)第 4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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