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診斷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且經醫院專科醫師指示,實際於醫院接受標靶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接受癌症標靶治療的次數不論一次或多次,本公司僅給付一次「癌症標靶治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參加本附約之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並以載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二、「配偶」: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保險金額」:係指本附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則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四、「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 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並加算一歲之年齡。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七、「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八、「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 九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期使本附約繼續有效。除 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或本附約終止時,本附約不得續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要保人得於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的寬限期間內交付續保保險費,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前項續保保險費,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一歲。但本附約續保時,主契約剩餘之保險期間已 不足十年者,本附約不得續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第 9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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