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者亦同。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已先符合或同時符合條款第十條「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已先符合條款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給付條件者,則改按前述計算之給付金額扣除條款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醫師診斷須於醫院住院接受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診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每日給付金額乘以被保險人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專科醫師指示診斷須於醫院接受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者,本公司按其首次接受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金額,給付「癌症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第一項約定之「癌症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須於醫院接受質子治療者,本公司按其每次接受質子治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金額,給付「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每日給付以一次為限,另每一保單年度累計給付以十次為限,且所有保單年度累計給付以三十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條款第十二條約定給付「癌症特定粒子精準放射治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第一項約定之「癌症質子治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且於醫院住院接受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首次移植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進行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且已開始住院者,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白血病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且於醫院住院接受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者,本公司按首次移植治療當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倘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必須進行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且已開始住院者,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惡性淋巴瘤骨髓或幹細胞移植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且經醫院專科醫師指示,實際接受癌症基因檢測者,本公司按首次檢測當時之保單年度對應條款附表一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罹癌後癌症基因檢測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二、「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三、「專科醫師」:係指張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 科醫師證書者。 四、「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罹患「癌症」必須入住醫院,且以治療癌症為目的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 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五、「等待期間」: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六、「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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