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給付限制 | |
|---|---|---|---|
| 1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 2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50%X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 | 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120日為限。 |
| 3 | 癌症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15倍 | - |
| 4 |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註1)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 | 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
| 5 |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X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 | 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 |
| 醫療給付之限制:上述第1~5項之各項保險金,加總各保險期間內之給付金額,最高以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1,500倍為限 | |||
| 6 |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註2)X10%(續保時,亦同) | 未曾發生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 |
(註1):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治療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治療藥物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皆以一日計算。
(註2):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之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以百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原定繳費年期後所得之數額。
| 最低保額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1,000元 |
|---|---|
| 累計最高保額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3,000元 |
| 累計總限額 | 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癌症險,累計本公司最高日額為5,000元,且加計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本公司最高日額為8,000元。 2.單位型癌症險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累計計算。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i屆滿後、復效日或續保日起之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罹患癌症, 並為治療癌症而於醫院進行化學治療(不論住院或門診)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 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計算所 得之金額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以口服化學治療藥物方式治療者,不論每次領取口服化學治療藥物量天數為一日或多日, 皆以一日計算。 【保險範圍: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 12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 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 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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