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對應下表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同時或先後罹患癌症(初期)及癌症(輕度)者亦同。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 | 保險金額乘以1% |
| 2~5 | 保險金額乘以10% |
| 6~10 | 保險金額乘以10.5% |
| 11~15 | 保險金額乘以11% |
| 16~20 | 保險金額乘以11.5% |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已先符合或同時符合條款第十條「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起之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首次罹患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首次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對應下表所列之給付金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已先符合條款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給付條件者,則改按下表計算之給付金額扣除條款第九條「首次罹患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單年度 | 給付金額 |
|---|---|
| 1 | 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保險費費率,再乘以1.06倍給付。 |
| 2~5 | 保險金額乘以100% |
| 6~10 | 保險金額乘以105% |
| 11~15 | 保險金額乘以110% |
| 16~20 | 保險金額乘以115%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首次罹患癌症(重度)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達到下列各款折扣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之續期保險費,按達到標準之最高折扣等級,提供健康步數折扣。健康步數折扣,每一保單年度重新計算:
一、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2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6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折扣3%。
二、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5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8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折扣4%。
三、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記錄期間最多步數之180天,其平均步數大於等於10000步者,提供本契約續期保險費折扣5%。
被保險人上傳之當年度有效健康步數,如未達到前項各款約定標準之一者,本契約次一保單年度即不提供健康步數折扣。
最低保額:10萬元。
累計本險種最高保額:10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投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即以變更之 金額為準。 二、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 「醫師」:係指依法令取得醫師資格並經核准執業者。 四、 「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 專科醫師證書者。 五、「等待期間」: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之期間。 六、「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 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之疾病。 (一)癌症(初期)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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