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富邦人壽「安心滿福防癌健康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將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九歲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本保險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費率計算的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始經診斷確定罹患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八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於第六保單年度後經診斷確定罹患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癌症或其他癌症者,本公司茲就罹患特定癌症或其他癌症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罹患其他癌症後再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僅依前項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第一項給付之責。

本契約依第二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不再給付滿期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其他癌症並受領「罹患癌症保險金」者,被保險人於其他癌症確診日之第一至第五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每一週年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其他癌症安養保險金」。本契約於被保險人身故或本公司於第五週年日依約給付本項保險金後二者較早屆至時終止。

前項所稱週年日,係指其他癌症確診日每屆滿一年的翌日。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同時罹患二項以上其他癌症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其他癌症安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二項約定者,本公司豁免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變更繳費年期及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但其於身故或完全殘廢前已罹患特定癌症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除依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外,另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若係罹患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約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先前如已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得扣除之。

投保規定

最低保額1萬元
累計最高保額20萬元
累計總限額1.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險及其他保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保額應≦500萬元 2.未滿15足歲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本公司及產、壽險同業之壽險及傷害險最高總保額為1,200萬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 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始經診斷確定罹患 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八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但於第六保單年度後經診斷確定罹患 其他癌症者,本公司依保險金額之十二倍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特定癌症或其他癌症 者,本公司就罹患特定癌症或其他癌症所給付之「罹患癌症保險金」,均各以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 罹患其他癌症後再罹患特定癌症者,本公司僅依前項約定給付「罹患癌症保險金」,且不再負第一項給 付之責。 本契約依第二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不…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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