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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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給付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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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罹患癌症保險金 | 其他癌症: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00 特定癌症: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20 | 契約有效期間內分別以一次為限 |
| 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日 | 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60日為限 |
| 3.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次 | 一日以一次計 |
| 4.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次 | 一日以一次計 |
| 5.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契約到達第25保單週年日前 |
| 6.生存保險金 | 年繳保險費總和(契約效力不因而終止) | 於本契約到達第25保單週年日時仍生存者,給付「生存保險金」,便不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之責 |
依第2~4項保險金所累計之給付金額總和,已達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1,500倍時,便不再負給付第2~4項保險金之責。
最低保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800元。
最高保額: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5,000元。
1.以同一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單位應 ≦ 6單位。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日額型癌症險及單位型癌症險,累計最高日額為8,000元。
3.單位型癌症險按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累計計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等待期間屆滿後的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始經病理組織檢驗報告或血液細胞學檢查診斷確定 罹患「癌症」,並因「癌症」或直接因「癌症」本身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接受診療者,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當時「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次實際住院日數(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 於同一日住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但 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累計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保險範圍(三)-「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的責 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 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六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 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 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25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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