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71 歲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上條款附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給付,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一至三級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條款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給付。本附約續保時,亦同。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張致成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第 11 條 條款第 3 頁
第 六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 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含續保第一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 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分…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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