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50%乘以條款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定骨折給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條款附表一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就給付金額最高的一項骨折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診斷確定致成條款附表一骨折別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0.5%給付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若能證明其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第二條約定的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60%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給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0.2%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0.1%給付。合計給付日數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0.25%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乘以保險金額之0.25%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