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類別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 意 外 醫 療 | 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註1) | 保險金額X50%X條款附表「骨折別表」所定骨折給付比例(3%~80%) | ||
| 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註2) | 保險金額X0.5% | |||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註3) | 保險金額X50% | |||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註4) | 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X保險金額X0.2% | |||
|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註5) | 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進出加護病房當日)X保險金額X0.2% | |||
| 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註6) | 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X保險金額X0.2% | |||
| 意 外 失 能 | 意 外 傷 害 失 能 保 險 金 (註7)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 傷害事故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駕駛或乘坐汽車以外之事故 | 保險金額X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 ||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駕駛或乘坐汽車之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X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 |||
| 溺水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X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X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3倍X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5%~100%) | |||
| 意 外 身 故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註8) | 一般意外 傷害事故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駕駛或乘坐汽車以外之事故 | 保險金額 |
| 騎乘機車或自行車、駕駛或乘坐汽車之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 | |||
| 溺水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 |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2倍 |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X3倍 | |||
| 其 它 | 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註9) | 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 ||
| 滿期保險金(註10) | 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1)X50%,給付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註1:
一、條款附表骨折別表內所載給付比例僅適用於骨骼完全折斷之情形。如係不完全骨折,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二分之一;如係骨骼龜裂者,其給付比例為完全骨折的四分之一。
二、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如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二項以上骨折時,本公司僅就給付金額最高的一項骨折給付意外傷害骨折保險金。
註2: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僅給付一次意外傷害骨折關懷保險金。
註3:一次為限。
註4:
一、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90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二、因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條款所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條款所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保險金額之0.1%給付。合計給付日數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三、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條款所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註5: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0日。如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註6: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30日。如被保險人轉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住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註7:
一、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依上表所列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按條款附表所列一級失能的給付比例,對應上表給付金額約定的倍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二、不論同時或先後符合二種類型以上之意外傷害事故類型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中最高一類型為限;同一類型意外傷害事故中若同時或先後符合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其一為限。
三、如係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四、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失能保險金時,不同意外傷害事故如屬相同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者,本公司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該意外傷害事故類型致成失能等級第一級所得計算之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 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保險範圍:二至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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