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因第一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表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訂日數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0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掌骨、指骨 | 14天 |
| 3.蹠骨、趾骨 | 14天 |
|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肋骨 | 20天 |
| 6.鎖骨 | 28天 |
| 7.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膝蓋骨 | 28天 |
| 9.肩胛骨 | 34天 |
|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頭蓋骨 | 50天 |
| 13.臂骨 | 40天 |
| 14.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股骨 | 50天 |
| 19.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3%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保險金給付每次意外傷害事故以乙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出院及入院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院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屆滿八十五歲前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而於醫院之燒燙傷中心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除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入住燒燙傷中心日數(含進出燒燙傷中心當日),乘以致成意外傷害事故當時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燒燙傷中心住院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住院治療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所致,其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如被保險人出燒燙傷中心後,又因同一傷害於同一日入燒燙傷中心治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醫療日數。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表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二倍乘以保單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三倍乘以保單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給付比例 |
被保險人如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係於第一至第二十五保單年度內致成一級失能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AIM11090901 7/17 商品代號:AIM1 【保險範圍:非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7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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