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一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的2%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給付比例,每月給付重大傷害失能補償保險金,共給付一百二十個月(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依投保時之保險年齡,按下表所列給付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保險年齡 | 給付金額 |
|---|---|
| 15足歲~45歲 | 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22倍 |
| 46歲~50歲 | 年繳保險總和的1.16倍 |
| 51歲~55歲 | 年繳保險總和的1.11倍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一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一級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一級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一級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下列保單年度,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失能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約定給付非意外傷害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後,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或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發生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意外傷害事故類型 | 給付金額 |
|---|---|
| 一般意外傷害事故 |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
| 搭乘陸上、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二倍 |
| 搭乘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 | 保險金額之五倍 |
同時符合搭乘陸上、水上、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中之二者以上時,本公司之保險責任以給付最高一項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下列保單年度,非因意外傷害事故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非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另應退還非壽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一、第一至第二保單年度內,按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給付。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後,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
(一)身故時之年繳保險費總和。
(二)身故時之保單當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身故時之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範圍列於保單條款附件),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並治療,且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屆滿十五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致成重大燒燙傷當時保險金額的25%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本條保險金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豁免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失能,符合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至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亦同。
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之變更申請。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者,不再負各項保險金給付之責。但在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前或同時,已發生保單條款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之保險事故者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