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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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保障項目 | 給付內容(詳細給付說明及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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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年 | 第21年起至終身 | |||
| 生存保險金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20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給付「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2% | |||
| 意外身故/一級殘廢 | 一般意外 | 1倍保額+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 1倍保額 | |
| 陸上、水上大眾運輸 | 2倍保額+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 2倍保額 | ||
| 空中大眾運輸 | 4倍保額+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 4倍保額 | ||
| 非意外身故/一級殘廢 | Max(年繳保險費總和,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非壽險部分解約金 | 非壽險部分解約金 | ||
| 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2~11級殘廢) | 按事故類型乘以5%~90%之殘廢等級例 |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 保額之20% | |||
| 保障至保險年齡達85歲前 | 意外傷害住院醫療 | 住院醫療 | 保額之0.1%/*實際住院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 加護病房住院醫療 | 保額之0.1%/*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日數 (含出院及入院當日) | |||
| 意外骨折未住院 | 保額之0.05%/*骨折未住院日數(以骨折表別所定日數為上限) | |||
|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 | 保額之0.3% (每次意外事故以一次為限) | |||
| 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遭受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2~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殘廢確定,本公司豁免殘廢診斷確定日後本契約(不含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超過180日致成2~6級殘廢程度之一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
註1:年繳保險費總和」: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乘以本保險年繳方式之標準體標準保險費費率,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數額。
註2:返還年繳保險費總和與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大值僅限繳費期間內;繳費期滿後之意外身故將依保單條款載明之保額倍數理賠,不再返還年繳保險費總和與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大值。
註3: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且於第一至第二十保單年度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條款所列一級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依本條約定給付「意外傷害殘廢保險金」,並另行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外,不再返還「年繳保險費總和與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大值」。訂定本契約時,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者,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因意外傷害身故者,富邦人壽以「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註4:指身體燒燙傷面積達全身20%以上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5日內仍生存者,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5:每次傷害事故一般住院給付日額最高給付90天,加護病房每次最高給付30天,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住院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慰問金合計給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註6:該項所稱之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最高給付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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