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5%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3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當時之利息。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詳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經診斷確定致成附表二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三十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確定致成全殘廢當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詳附表三)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二至六級殘廢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
第一項之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 繳費期間 | 投保年齡 |
|---|---|
| 6年 | 0歲~70歲 |
| 10年 | 0歲~65歲 |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15歲 | 3000美元~40萬美元 |
| 16歲~70歲 | 3000美元~200萬美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及第二至六級殘廢豁免保險 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之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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