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繳費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二至六級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成殘之日起,豁免本契約未到期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及險種之變更。
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約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2)豁免保險費後,原附加之附加險一律改採年繳方式繳納保險費;未辦理附加險者,不得於豁免保險費後投保附加險。
(1)年度紅利: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末對該會計年度的分紅保險業務進行核算,根據分紅保險單的實際經營狀況及本公司紅利分配之計算公式計算保險單紅利及該年度紅利分配金額,若確定有紅利分配,本公司將進行年度的紅利分配。
本契約年度的紅利分配方式為: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仍屬有效的契約(含復效)者,本公司按照最近一次已宣告的分紅比例,在該保單週年日給付保險單紅利,保單週年日與紅利宣告日為同一日時,則是用該紅利宣告日的分紅比例;保單週年日時本契約以終止或停止效力者,本公司不給付該年度保險單紅利。
若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中身故或致成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照最近一次已宣告的分紅比例及經過期間日數比例計算,以現金方式給付當年度之保險單紅利。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按時主動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如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二、抵繳應繳保險費。
三、儲存生息:以本公司每年度分紅保單實際投資報酬率的績效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滿期,被保險人身故、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註:儲存生息利率不得低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2)滿期遞延紅利:本契約持續有效至滿期時,本公司將額外給付滿期遞延紅利予要保人。
| 年齡 | 15足歲至69歲 | 70歲至75歲 |
|---|---|---|
| 標準體 | 10萬至6,000萬元 | 10萬至2,000萬元 |
| 次標準體 | 10萬元至500萬元 |
| 繳費期間 | 10年 | 15年 |
|---|---|---|
| 保險期間 | 15年 | 20年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 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4 頁,共 18 頁(DP)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4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