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對照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下表該保單週年日之「生存保險金係數」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其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 繳費年期 | 6年期 |
|---|---|
| 第一保單週年日 | 1.85% |
| 第二保單週年日 | 3.70% |
| 第三保單週年日 | 5.55% |
| 第四保單週年日 | 7.40% |
| 第五保單週年日 | 9.25% |
| 第六保單週年日及其以後 | 11.10% |
◎「累計生存保險金總和」為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對照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二該保單年度之「累計生存保險金係數」後所得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1.06倍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二款金額較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累計生存保險金總和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1.06倍,扣除累計生存保險金總和之金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於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程度表」,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6年期繳費者為2%),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確定致成完全失能當時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本險保單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要保人於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額回饋分享金」。
(1)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計算方式:
| 6年期 | 【按各該保單年度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預定利率(2%)】x【該保單年度之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
|---|
(2)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
| 保險年齡 | 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選項 | ||||
|---|---|---|---|---|---|
|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抵繳保險費 | 儲存生息 | 現金給付 | ||
| 達16歲後 | 第6保單年度(含)前 | V | X | X | X |
| 第7保單年度(含)後 | V (未勾選者之預設方式) | X | V | V | |
| 未達16歲前 | X | V (繳費期間內) | V (繳費期滿後) | X | |
| \*於保險年齡達16歲時,依累積儲存生息之金額作為躉繳純保費,一次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
| 繳費期間 | 6年 |
|---|---|
| 投保年齡 | 0~74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的 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 22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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