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
1.第2保單週年日至第10保單週年日:每屆滿2年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下列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 保單週年日 | 給付金額 |
|---|---|
| 2 | 「保險金額」之2% |
| 4 | 「保險金額」之4% |
| 6 | 「保險金額」之6% |
| 8 | 「保險金額」之8% |
| 10 | 「保險金額」之10% |
2.第11保單週年日(含)以後: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之10%給付「生存保險金」。
註:「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金額為準。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除依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自第1保單年度起,逐年按「保險金額」以年利率10%單利遞增後之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身故或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下列三款金額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年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五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全殘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3.如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金額」對照之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若為特別承保者,另加計特別承保所加收之保險費。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3.25%,依據單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全殘當時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全殘廢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年期:0歲至70歲。
10年期:0歲至65歲。
20年期:0歲至55歲。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15歲 | 3000美元~7萬美元 |
| 16歲~30歲 | 3000美元~20萬美元 |
| 31歲~50歲 | 3000美元~25萬美元 |
| 51歲~60歲 | 3000美元~30萬美元 |
| 61歲~70歲 | 3000美元~15萬美元 |
| 次標準體 (次健體及危職加費件) | 3000美元~15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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