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期滿時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全殘廢程度表(詳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6年期:15足歲至80歲。
10年期:15足歲至75歲。
1、15足歲至65歲:1萬美元至100萬元。(次標準體:1萬美元至15萬美元)
2、66歲(含)以上:1萬美元至10萬美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之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之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之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 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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