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惟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領取一次為限。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起每屆滿一個月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180次為給付上限。
2.如被保險人累計已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80次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達11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10條及第11條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已達前項所稱「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扣除依保單條款第10條及第11條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如累計已給付之「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已達前項所稱「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豁免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2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長期照顧期間之保險費。
(2)被保險人致成「一至三級失能程度表」(詳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致成一至三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2.本契約依前項第1款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行停止豁免保險費。要保人應自下一期保險費交付日起,按原繳費方法(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繼續交付保險費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3.本契約依第1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之變更。
4.第1項之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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