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三條「完全失能保險金」及前項「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起每屆滿一個月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如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而致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十四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及第一項「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六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十條「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及第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其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一期「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起每屆滿一個月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一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一百九十二次為給付上限。如本公司已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而致契約終止之情形,本公司仍依本條約定繼續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至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完全失能程度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一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及第一項「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只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診斷確定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三「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豁免,本契約繼續有效。
本契約依前項約定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接受保險金額之變更。
第一項之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 繳費期間 | 10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65歲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0歲 |
(1)新臺幣1萬~10萬元。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長期照顧險或長期看護險,累計投保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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