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保險金額x6倍(給付一次為限)
按保險金額x1倍(按月給付,給付上限192次)(相當16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豁免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險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
(2)被保險人致成「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豁免保險費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附加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險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險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起每屆滿1個月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二期(含)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192次為給付上限。
如被保險人累計已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達192次或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本契約依(1)情形約定豁免保險費期間,若被保險人因本險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約定之事由致本公司停止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本公司即行停止豁免保險費。
| 繳費期間 | 10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70歲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0歲 |
(1)新臺幣1萬~10萬元。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長期照顧險或長期看護險,累計投保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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