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按保險金額x6倍(給付一次為限)
按保險金額x1倍(按月給付,給付上限192次)(相當16年)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豁免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1)被保險人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險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長期照顧期間之續期保險費。
(2)被保險人致成「一至六級失能程度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自被保險人經診斷確定失能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續期應繳之各期保險費。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本險保單條款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6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2:被保險人於註1所稱免責期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免責期屆滿之翌日起每屆滿1個月之日,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1倍,給付第二期(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惟本公司累計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次數以192次為給付上限。
註3: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 繳費期間 | 10年 | 20年 | 30年 |
|---|---|---|---|
| 投保年齡 | 15足歲~70歲 | 15足歲~60歲 | 15足歲~50歲 |
(1)新臺幣1萬~10萬元。
(2)同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長期照顧險或長期看護險,累計投保金額最高以1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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