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之限制即不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二五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之限制即不再適用。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八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如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為第七級(含)以上者(如保單條款【附表一】),除保單條款第七條「門診手術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八條「住院手術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等級皆為第七級(含)以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
本附約終止或未續保時,倘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住院手術治療,而已開始住院,縱已逾保險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住院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仍依保單條款第九條之約定給付重大手術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該創傷縫合處置所相對應之「給付倍數」(如保單條款【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保單條款第六條「門診手術保險金」或保單條款第七條「住院手術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將不再給付本條之「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
| 創傷之傷口大小 | 給付倍數 |
|---|---|
| 小於等於10公分(含) | 0.5 |
| 大於10公分 | 1 |
「手術項目給付表」中,各項手術之手術等級所對應之「手術保險金倍數」如下所列:
| 手術等級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手術保險金倍數 | 1 | 3 | 5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80 |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1)以佰元為單位,最低為500元,與寶術安健康保險附約(YSS)合計最高投保金額5000元。
(2)且與寶術安健康保險附約(YSS)合計不得超過1倍「寶健康終身健康保險(WHO2)和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附約(YHR)」及0.5倍「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YHB)」之合計金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受益人 拒絕續保,但若被保險人年齡超過七十四歲時,本公司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得不予續保。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 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 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 人。 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 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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