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10 倍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 | 給付內容 |
|---|---|
|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註1) | 10倍x保險金額x「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之給付比率(註9) |
| 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註2) | 1倍x保險金額x「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倍數表」之倍數(註9) |
| 重大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註3) | 20倍x保險金額 |
| 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註4) | 1倍x保險金額 |
| 特定處置保險金(註5) | 10倍x保險金額x「特定處置名稱及費用表」之給付比率(註9) |
|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註6) | 創傷之傷口大於10公分者:1倍x保險金額 創傷之傷口小於等於10公分(含)者:0.5倍x保險金額 |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7) | 1.06倍x「應已繳保險費」-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 |
| 祝壽保險金(註8) | |
| 累積總給付限額 | 保險金額x1,500倍 |
註1: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針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按比率最高之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50倍為限。
註2: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次手術,針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按倍數最高一次之「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給付。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之總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的6倍為限。
註3:手術項目之給付比率為301%以上時給付「重大住院手術關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4:同一手術位置或同一器官接受二次以上手術之間隔時間未超過14日時,只給付一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所接受之門診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註5: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兩項或兩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一次「特定處置保險金」;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特定處置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註6: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註7:如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16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改以下列方式給付。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依保單條款第十九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約定辦理。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註8: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0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給付,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如依保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之1.06倍,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9:「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住院手術營養加分保險金倍數表」、「特定處置名稱及費用表」詳見保單條款。
| 繳費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30年期 |
|---|---|---|---|
| 投保年齡 | 0歲~65歲 | 0歲~55歲 | 0歲~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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