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或於醫院門診持續治療達六小時(含)以上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前項於醫院門診持續治療六小時(含)以上者,不得申領保單條款第十六條至保單條款第十九條之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須住進加護病房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與終日),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加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另行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專科醫師診斷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因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另行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居家療養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三)所載比率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前項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則不予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於每次住院期間同一部位接受兩次(含)以上手術時,或同一手術,手術兩項(含)以上之器官時,本公司僅給付「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但每次住院期間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總額,最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住院手術保險金」所列金額之三倍為限。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每次住院前七日及出院後十四日內之門診醫療,其原因係因該次住院之同一疾病或傷害所致者,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本公司按其個人投保本附約之保險金額及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金額,給付「住院醫療雜費保險金」。
前項「住院醫療雜費保險金」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最高以二十五日(含)為限。
* 投保年齡:0歲~60歲。
* 繳費年期:1年期。
* 保額限制: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1000元~3000元。
* 保險期間:1年。本附約被保險人可續約至終身。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 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除本附約之被保險人為主契約之被保險人子女,其續保年齡超過二十 三足歲者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已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 保當時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第 6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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