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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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八項第二款所稱之「手術」者,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保單條款附表一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按「保險金額」乘以相對應之手術給付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以門診方式接受門診手術治療者,於同一保單年度內「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第九項所稱之「特定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二相對應之特定處置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特定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特定處置給付倍數最高的處置項目。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特定處置」,若不在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特定處置保險金」的給付以十二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保單條款附表三之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三相對應之創傷縫合處置給付倍數,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手術醫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以「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一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如有未到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到期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依本契約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計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金額」之三千倍。
(二)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三)被保險人身故。
【註】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
本契約所稱「壽險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年齡」為準,依下列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一、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且「保險年齡」未達十六歲:「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前述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述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一五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二、「保險年齡」十六歲(含)以上:「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之餘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MAHUIA】-4-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六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其「壽險當年度保 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本公司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四條累積已付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應已繳保險費」之一點零六倍,本公 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保險金的申領】 第 十 七 條 受益人申領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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