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若於同一次住院診療超過三十日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乘以其超過三十日之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長期住院看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三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居住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病房住院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療養保險金」;但每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其於住院診療之前一週內及出院後一週內,因診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子女:0歲至23歲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 院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實際門診日數(不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院前後門診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曾經接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受手術診療者,出院後門診給付期間延長為二週內。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第 1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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