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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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但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七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附約效力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 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 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 已繳保險費。 減少部分依 第十條附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 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第 20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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