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凱基人壽「人民利多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人民幣)」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1.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

2.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且該保單年度無增值回饋分享金。

3.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A.第一保單年度至第六保單年度期間,要保人得選擇抵繳應繳保險費或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

a.抵繳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則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辦理。

b.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B.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依以繳清保險方式增加保險金額或下列方式擇一給付:

a.現金給付(限匯款給付)︰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應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五○○元時,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五○○元(含)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

b.儲存生息︰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五○○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本契約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十項、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之約定終止或有保單條款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其增值回饋分享金採抵繳應繳保險費方式。但如要保人依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仍屬有效的契約,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則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一次計算自該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要保人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應退還或給付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儲存息方式累計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註:「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之保險金額計算前一保單年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當度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註: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按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乘以一點零六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1:完全失能程度為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註2: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或退還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上述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述加計利息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以2.25%年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利息。

註4:「已繳年繳化保險費」係指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本契約訂立時標準體之標準保險費率表所載之每萬元保險金額年繳保險費,再乘以要保人實際繳費年度數(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後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註5:「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註6:「保險金額」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註7:本公司依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者,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註8:「當年度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乘上保單條款附表二「每萬元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表」所載係數計算所得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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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三 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BRMBPL】-4/13- 【失蹤處理】 第 十 四 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本契約第 10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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