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本公司將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致成全殘廢(全殘廢程度為條款附表一「殘廢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時之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到達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按當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投保年齡 | 投保限額 |
|---|---|
| 0~未滿15足歲 | 10萬~500萬 |
| 15足歲~85歲 | 10萬~5,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九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19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