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實支實付型--
單位:元
| 給付項目 | 給付限額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每日) | 1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 住院天數31天以下者 住院天數31至60天者 住院天數61至90天者 住院天數91至180天者 住院天數181天以上者 | 6,000 12,000 18,000 24,000 30,000 |
|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每次) | 3,000 |
各項保險金限額 = 投保單位 X 每一單位給付限額
日額給付型--
單位:元
| 給付項目 | 給付金額 |
|---|---|
| 住院日額保險金(每日) | 100 |
住院日額保險金 = 投保單位 X 每一單位每日給付金額 X 實際住院日數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需裝設項目限額--
| 給付項目 | 義齒 (每顆) | 義肢 (每支) | 義眼 (每顆) | 眼鏡 (每副) | 助聽器 (每個) |
|---|---|---|---|---|---|
| 給付限額 | 5,000 | 80,000 | 10,000 | 1,000 | 30,000 |
(1)本人、配偶:0~65歲,最高續保至75歲。
(2)子女:0~2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四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及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 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1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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