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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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或遭受二項以上「重大疾病」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於身故後方經醫院醫師診斷並確定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時,本公司不負給付「初次罹患重大疾病保險金」之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 保險期間相同。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如附表)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保險 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第 5 條 條款第 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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