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保單條款第五條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罹患二種以上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時,本公司只給付一次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
*本附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 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 末期腎病變 |
|---|---|---|---|
| 癌症(重度) | 癱瘓(重度) |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 - |
*本附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醫師診斷為第一次罹患且符合下列定義者。
| 再生不良性貧血 | 良性腦腫瘤 | 心臟瓣膜手術 | 嚴重頭部創傷 | 肝硬化症 |
|---|---|---|---|---|
| 猛暴性肝炎 | 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 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 重大燒燙傷 | 脊髓灰質炎 |
| 阿爾茲海默氏病 | 昏迷 | 急性腦炎 | 腦血管動脈瘤手術 | 運動神經元病 |
| 多發性硬化症 | 巴金森氏症 | 慢性肝病 | 克隆氏病及潰瘍性結腸炎 | 系統紅斑性狼瘡 |
(1)本人及其配偶:自0歲起至65歲,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2)子女:0歲至23歲(含)以下之未婚子女,但續保時最高年齡為74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九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 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第十五條 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受理其指定及變更。第 9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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