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險

凱基人壽「一年定期特定傷病帳戶型保險附約(108)」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續保保證續保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保險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前項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按日數比例退還未到期之保險成本將併入「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續保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 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保當時 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二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第 十 三 條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第一次罹患或遭受第 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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