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接受手術治療時,就每次住院期間之手術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以給付一次為限;但接受骨髓移植醫療時,不給付本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而住院醫療,其出院後在家療養期間,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給付「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未住院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所必要的門診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前項所稱之治療,如有同一療程內實施多次治療情形者,以一次門診計算。所謂「同一療程」,係指依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施行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的規定,對於特定診療項目(包含放射線治療及化學治療),於規定期間內施行之連續之療療程。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放射線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放射線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放射線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化學治療者(不論住院或門診),本公司按投保單位及其實際接受化學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接受化學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療者,就被保險人所施行之骨髓移植治療,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做截肢手術,並進而接受義肢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但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四肢各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符合保險範圍約定經診斷罹患癌症或因其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拔除牙齒,或因該癌症相關治療導致牙齒脫落,並進而接受義齒裝設者,本公司按投保單位給付「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但同一保單年度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給付項目 | 每投保單位給付之保險金 |
|---|---|
|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每日) | 2,000元 |
| 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 | 30,000元 |
| 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日) | 1,000元 |
| 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每日) | 1,000元 |
| 癌症放射線醫療保險金(每日) | 3,000元 |
| 癌症化學醫療保險金(每日) | 3,000元 |
| 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 | 100,000元 |
| 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 | 20,000元 |
| 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 | 20,000元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二 條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保 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之被保險人。 本附約所稱「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附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詳如附表一。 本附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之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之後需每經一個保單年度始加算一歲。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詳如附表二)之疾病。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附約承保之「癌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第 2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六條約定收取續保保險 成本,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前項所稱之續保保險成本,按本附約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每單位保險成本、被保險人續 保當時年齡及本附約續保前承保之條件重新計算保險成本,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滿期日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 十 二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其申領】 第 十 三 條 被保險人符合第 6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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