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最高續保至 85 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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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初次罹患初期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初期)」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初期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初期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初期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輕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初次罹患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輕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輕度癌症保險金」以一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保前領取「初次罹患輕度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扣除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累積已付之保險金之餘額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五 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主契約已終止、未同時續保、已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主契約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本附約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未還清或本附約終止時 ,本附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 保之始日自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 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續保 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八十…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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