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而住院,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之二倍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六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而住院,且需住進加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公司除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外,每日另按其住院日額之二倍給付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之十倍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其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一項之約定而身故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之一千倍給付疫苗身故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確診住院關懷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二項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之三十倍給付確診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保單條款第九條第二項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其確診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名詞定義:
1.本附約所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係指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030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2.本附約所稱「COVID-19疫苗接種」係指於本附約有效期間以免疫為目的,接種經獲衛生主管機關批准之COVID-19疫苗(包括首劑注射,後續注射及加強劑注射),且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政府機關或醫療機構指定之場所進行注射接種。
3.本附約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為統轄權所及之地區。
4.本附約所稱「疫苗接種不良事件」係指被保險人於疫苗接種後二十八日內,出現身體上負面之症狀或疾病,且本公司無法排除為疫苗接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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