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者,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精神疾病住院者,不論是否為同一精神疾病,同一保單年度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時之保險年齡逾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法定傳染病住院者,本公司除依第十四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若被保險人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時之保險年齡逾八十歲,則無本條之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就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住院日額給付「意外住院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每次傷害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被保險人因第二項傷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住院日額」的二分之一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醫療保險金。
| - | 骨折部分 | 完全骨折日數 |
|---|---|---|
| 1 | 鼻骨、眶骨〈含顴骨〉 | 14天 |
| 2 | 掌骨、指骨 | 14天 |
| 3 | 蹠骨、趾骨 | 14天 |
| 4 | 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 20天 |
| 5 | 肋骨 | 20天 |
| 6 | 鎖骨 | 28天 |
| 7 | 橈骨或尺骨 | 28天 |
| 8 | 膝蓋骨 | 28天 |
| 9 | 肩胛骨 | 34天 |
| 10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天 |
| 11 | 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 40天 |
| 12 | 頭蓋骨 | 50天 |
| 13 | 臂骨 | 40天 |
| 14 | 橈骨與尺骨 | 40天 |
| 15 | 腕骨(一手或雙手) | 40天 |
| 16 | 脛骨或腓骨 | 40天 |
| 17 | 踝骨(一足或雙足) | 40天 |
| 18 | 股骨 | 50天 |
| 19 | 脛骨及腓骨 | 50天 |
| 20 | 大腿骨頸 | 60天 |
被保險人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且需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時,於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期間(含始日及終日),本公司除依保單條款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給付各項保險金外,每日另按其住院日額之一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但每次住院期間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本公司於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住院期間內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之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住院期間內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其各項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針對同一部位於同一保單年度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或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針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住院手術或特定處置,若屬於本契約除外責任範圍或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及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項目內,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前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本契約終止時,倘被保險人已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實施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且已開始住院,縱已逾本契約有效期間,始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仍依本條之約定給付「住院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但於實際進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治療前曾出院者,本公司不負給付本條保險金之責。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期間內接受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稱之手術或保單條款附表一所載之特定處置治療時,本公司依住院日額給付「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每次門診期間內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其各項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項手術或特定處置,針對同一部位於同一保單年度接受兩次或兩次以上手術或特定處置時,或同一次手術或特定處置,針對兩項或兩項以上器官施行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暨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所接受之門診手術或特定處置,若屬於本契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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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 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第 二 十 二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歲仍生存者,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豁免保險費】 第 二 十 三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責任開始日後且在繳費期間內,因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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